甘肃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2023-01-07 17:08:00 来源:法治频道

1月6日下午,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聚势赋能”新闻发布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剑勇,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孙伟,介绍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甘肃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1.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是陇南市第一家上市公司。自2018年起,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2021年7月8日,经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9月,管理人发布公告,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最终确定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牵头组建的联合体为恒康医疗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二、裁判结果

2022年4月22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恒康医疗破产重整程序。经过两个月的执行期限,2022年6月23日,经管理人申请,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裁定终结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破产重整程序是“带病企业”实现“司法康复”的重要举措,该案的成功审结,挽救了一个陷入困境的优质企业,保障了广大债权人的权益,最大限度释放出破产审判制度的价值。该案是甘肃省第二例,陇南市第一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恒康医疗作为陇南市药品制造与医疗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是陇南市民营经济的中坚力量,重整成败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主体自身存亡,也关系到地方金融市场、经济和社会民生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并创新“1+1”管理人选定方式。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依规,坚持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统一、坚持纾困与发展相结合,实现上市公司涅槃重生。该案的成功审结,不仅化解了上市公司债务危机、保证了上市公司市场主体资格存续、确保了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方案落地以及盈利能力恢复、稳定了职工就业,也实现了陇南地方经济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和产业布局的优化,得到了上级法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被法治日报、今日头条、陇南金融等网络媒体转载报道。是又一个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进产权平等保护,实现市场主体拯救的成功案例。

2. 平凉崆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平凉崆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平凉地区峡中水泥厂,成立于1973年5月,企业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后该企业经过改制,于2004年12月3日登记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735.99 万人民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不善,负债较多。2017年4月7日平凉市崆峒区宝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平凉中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4月20日裁定受理了平凉市崆峒区宝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崆峒水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及法院同意后,2017年8月24日,崆峒水泥公司的原股东黎某将其持有的90%的股权转让给周某洪,原股东黎某龙、黎某滢分别将其持有的5%的股权转让给吴某凤,转让后由两位股东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历经平凉中院及省法院对5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三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及管理人核查,并经法院协同管理人多方协调,于2019年12月24日裁定确认了债权人与崆峒水泥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后因疫情影响,裁定将和解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8月24日。本案总计化解债权额为9117万余元,涉及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等27家债权人,其中职工债权、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其欠缴的税金等得到100%清偿,涉及金额为88854164.26元。期间,还积极配合社会保险部门解决了300多名企业职工的安置遗留问题,有效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典型意义

崆峒水泥公司系本地区范围内经营时间长久,知名度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企业,该破产案件的审理涉及债权人人数较多,债权金额较大,同时涉及300多名职工安置问题,维稳难度较大,这些问题都对人民法院依法稳妥处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平凉中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推进达成和解;同时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延伸司法职能,主动服务保障当地经济发展大局,挽救濒危企业,使企业起死回生,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有效化解维稳风险,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3.甘肃某文化传播公司诉宁波某作家报刊公司等133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甘肃某文化传播公司受让取得相关文章及图片的著作权,该公司经搜索发现宁波某作家报刊公司等133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各自所属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文章或者图片。甘肃某文化传播公司认为,上述133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133件侵权案件系列诉讼。

二、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收到该批案件后,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对这133件系列案认真进行了梳理分析,针对所诉被告均在外省地区、案情类似、案件标的额较低等特点,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考虑,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该系列案件全部委派至甘肃政法大学、甘肃赛信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等特邀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失败的,直接转入线上立案程序。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当事人仍有调解意向并同意在线调解的,委托具有知识产权从业背景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诉中调解。调解员指导双方当事人搜索、注册并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视频连线双方当事人,经过多轮调解,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向被告释法明理,向原告说明被告的实际经营现状,最终76起案件纠纷通过在线调解达成和解,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和解协议现已全部自觉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扎实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在省、市两级法院具体指导下与市场监管局、高校等单位联合成立诉调对接中心,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纽带,搭建与审判系统、智调、智审平台“四位一体”的司法办案平台,在甘肃政法大学等单位设立5个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站,形成“3+4+5+N”工作模式,构建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专家调解等多层次的立体化纠纷解决体系,充分发挥在线调解高效、便捷、低成本优势,有效推动知识产权矛盾化解,从“让当事人少跑腿”到“让当事人不跑腿”,缓解当事人间的对立情绪,真正实现“让群众满意,为法官减负”的双赢格局。线上调解工作的广泛开展也为有效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积极贡献。上述76起案件纠纷的圆满化解,是人民法院运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成果,为人民法院借助社会多方力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及解决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提供了经验借鉴。

4. 大通军昌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大通军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昌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五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军昌公司运输路基填料至中铁五局五公司G309线金河项目部管段内,运输方量和运距以现场人员签收的单据为准。合同签订后,军昌公司运输了物料并向中铁五局五公司开具金额为2756588.15元的专用发票。中铁五局五公司累计向军昌公司付款1340000元。军昌公司以中铁五局五公司尚拖欠其运费为由,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中铁五局五公司支付运费141658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8632.79元。

二、裁判结果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军昌公司诉讼请求。军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兰铁中院二审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通过在线诉讼的方式进行审理,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中铁五局五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军昌公司运费1416588.15元,并于双方约定日期履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保护民营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促进争议实质化解是人民法院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案一审判决民营企业败诉后,该企业不服提出上诉。由于案件争议较大,且存在疫情原因导致诉讼不便等因素,二审法院由院长带头主办涉企案件,全程线上办理,用心、用情、用力调解实质纠纷,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案件办理中,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通过电话沟通、线上开庭、线上调解、邮寄等方式,真正做到了对涉企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有效缩短办案周期,降低企业解纷成本,实现了“当事人最多跑一趟”向“最好当事人一趟都不跑”的减负目标。通过公正高效办案,设身处地为企业纾困解难,集中展现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际成效。

5.张某某与王某某等人追偿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兰州鑫汇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公司)及股东王某某等人与张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鑫汇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财产及设备转让给张某某所有。各转让方承诺,除协议载明的债务外,鑫汇公司再没有任何债务。如果有相关债权人向鑫汇公司主张债权等权利,该债权由转让方各股东及隐名股东王某承担偿还责任,且转让方各股东及王某自愿连带向受让方承担本次转让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各方依据协议约定完成股权交割并进行了变更登记,而后因鑫汇公司在案涉股权转让前,为案外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本案各转让方对受让方隐瞒了鑫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事实,最终鑫汇公司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共向债权人支付案件款和执行费共计1767000.15元,张某某遂分两次向皋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支付上述费用。

二、裁判结果

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王某等人共同赔偿张某某财产损失1117000.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王某某、王春某等人连带支付张某某违约金335100元。各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在股权转让时,与投资者更详细、双向地信息沟通,可以充分提高交易透明度,保证交易安全性。本案中,由于各股权转让方未履行充分披露债务的义务,导致受让方对外代为履行债务并蒙受损失,而转让方以未经受让方确认的内部协议为由,欲对抗其对外的相应民事责任,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与相关政策精神相悖。尽管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更要基于诚信原则,坚决保护投资者信赖利益等合法权益,减少中小投资者后顾之忧,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6.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初,天水中院立案受理了部分农信联社与涉甘肃景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园公司)系列执行案件,申请标的37.3亿元。该系列案件均为银行向景园公司及其关联的房地产公司发放大额贷款后,各房地产公司因无力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而被诉讼或仲裁。在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结果

天水中院在该系列案件执行中创新“一拍即得”财产处置方式的运用,即对涉案拍卖物经一次司法拍卖仍无人竞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以一拍保留价以物抵债接收涉案资产。在拍卖公告期满并流拍后,以流拍价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46件,执行到位15.45亿元,执行到位率连续三季度位列全省第一。

三、典型意义

天水中院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摸准企业司法需求,以扎实的服务举措为企业健康发展护航,努力营造“暖心”“顺心”“贴心”“舒心”“倾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一拍即得”财产处置方式,简化办案流程、提高执行质效,用实际行动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拍即得”财产处置方式,不仅提高了执行质效,而且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始终贯穿于执行工作,既体现执行强制力,又兼顾有司法温度,由于事先充分尊重了各方当事人的意志,未引起执行异议或者执行信访案件的发生,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7. 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简要案情

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拖欠范某某工程款405万元,拖欠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27万元。起诉前,安定法院根据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分别保全了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行定西分行账户资金共计327万元。之后,范某某以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范某某向安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定区法院又依范某某的申请冻结了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银行定西分行账户。因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短缺,其开发的联鑫小区11、13、14号拆迁安置楼停工建设,导致安置户长期向市、区两级政府信访。

二、执行结果

安定区法院在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采取由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无权属争议商铺为担保的“等值替换”方式,为定西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释放案件冻结的账户资金150万元,保证了该公司复工复产。同时,安定区法院将商铺拍卖款项优先发放给申请人,依法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典型意义

定西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和执行案件的办理,事关党中央关于“保交楼、稳民生”政策要求落地生根。该案的成功办理是安定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防范和化解各类社会风险的具体体现。为缓解被执行人定西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困难,根据其提供等值置换财产的申请,并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释放出的资金单设账户进行监管,采取“等值替换”方式执行案件,通过“放水养鱼”,充分彰显了安定区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营造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举措。该案的办理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为定西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工复产提供了启动资金,还保证了拆迁安置户能够早日实现回迁,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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